10.3969/j.issn.1002-1965.2005.05.040
论网络信息安全行政法律责任的设定
我国目前网络信息安全立法以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主,行政保护是主要的保护形式,但立法在具体的行政法律责任设定中还存在着越权设定、责任设定不合理、责任设定冲突等诸多缺陷.对此,应当对现行立法中行政责任的设定进行合宪性审查,制定网络信息安全保障组织法规范行政执法,改变一些具体的处罚形式来健全和完善行政责任.
网络安全、信息安全、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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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3(科学、科学研究)
2005-06-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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