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智能参与知识生产的实践机理与法治机制
[目的/意义]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能够参与知识生产、创造数据价值,这有益于推动知识生产主体的多元化,增强产出成果的个性化、多样化,推动数据信息的流通、共享,实现生产结构的协同化.对这一过程中的实践机理与法治机制的探讨具有必要性,能够为该过程的有效实施提供足够的制度保障.[方法/过程]论证ChatGPT参与知识生产的法治机制的前提在于明确其可能带来的问题隐患,ChatGPT参与知识生产可能弱化人类作为主体的创造性、自主性,消解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影响数据基本价值,破坏原有知识生产环境的同时干扰人类对知识传播秩序的有效把控,甚至危害主流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结果/结论]需要建立ChatGPT参与知识生产的体系性法治机制,在遵循价值理性原则的基础上,建立法律规范体系,完善全过程行政监管与司法救济手段,形成社会各主体共同参与的协同治理格局.
数据智能、知识生产、法治体系、数字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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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18;TP391;G43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XFX011
2024-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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