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0314.2011.01.001
我国应制定公共部门信息资源增值利用法
政府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累积了海量的信息资源.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行,政府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将向社会公开.对这些信息资源进行增值利用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与经济意义,也是政府信息功能的重要延伸.法律保障是建立信息资源增值利用制度的关键.我们需要制定一部<信息资源增值利用法>,对信息资源增值利用的程序、保障与监督、救济、法律责任等进行规范,以促进我国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促进信息资源产业的发展.
政府信息资源、增值利用、立法目标、立法原则
TP3;F12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我国公共部门信息资源增值利用对策研究"09
2011-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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