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5-8095.2016.08.002
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的立法建议
[目的/意义]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之际,探讨完善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的相关规定,使图书馆既履行社会职能又平衡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方法/过程]分析现行图书馆适用的著作权例外的缺失,阐述基于平衡性、国际性原则完善我国图书馆适用的著作权例外的必要性.[结果/结论]提出通过明确作为著作权例外适用主体的图书馆的性质,引入“三步检验法”,重视扩展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例外,使我国《著作权法》适应新数字时代的挑战,逐步与国际接轨,达到既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推动图书馆多样化公益性服务的目的.
图书馆、著作权例外、著作权法
D912.1(法学各部门)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青年教师发展基金项目“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制度研究”2016QJY014R
2016-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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