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在数字信息资源长期保存中《著作权法》的缺失与完善对策
在数字信息资源长期保存过程中,信息保存机构必须享有保存权、复制权、使用权等各种著作权,这些权利的实现要得到法律的保障.然而,我国《著作权法》对于数字信息资源长期保存方面的规定还存在着一定的缺失.只有明确界定“合理使用”,细化“复制权”,重构法定许可、强制许可制度,建立完善的著作权法律制度,才能为我国数字信息资源长期保存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才能更好地实现人类社会记忆的保存.
著作权法、数字信息资源、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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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数字信息资源长期保存机制及法律保障研究”项目编号:13XTQ006和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数字图书馆法律属性及其法律责任研究——类型化的研究视角”项目编号:10M0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2014-12-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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