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再利用的风险及立法应对——主要以信息安全维护为视角
在网络因素作用下,个人信息的效用可通过再利用活动得到分级与多层发挥,但该活动也给信息安全带来了风险.文章结合我国特有的网络治理模式并借鉴美欧实践经验,立足于分处前端与后端控制地位的再利用者对个人信息双向共享的实情,以信息安全的基本要素——完整性、可靠性、保密性、可控性等为起点衍生出若干规则.我国应通过立法以这些规则统一约束前后端再利用者,从而促使其采取合理技术措施降低风险;同时为满足信息安全的可用性要求,限制部分规则.在限制时,立法者宜考虑两端再利用者在相关控制系统中所处地位的不对等性,作区分式的安排.
个人信息、信息利用、信息安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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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课题“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安全危机与法律规制对策研究”的成果,项目12XFX021
2014-0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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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