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9161.2022.02.013
关于我国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若干思考 ——兼评《民法典》第1232条
当前我国构建的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诉讼类型定位模糊、赔偿金规定含糊不清、结果要件规定粗放、举证责任分配有失公平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操作起来较为复杂,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下一步要出台环境侵权司法解释对我国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解释完善.一是拓宽生态环境惩罚性制度的适用诉讼类型,二是细化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三是优化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举证责任,四是明确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的结果要件.
环境侵权、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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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8;D923(中国法律)
2022-04-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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