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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9161.2019.02.015

民法绿化视域下国有土地所有权人土壤污染民事责任制度反思与建构

引用
我国法律存在国有土地所有权人土壤污染民事责任方面的法律空缺.在民法绿色化背景下,国有土地所有权人承担土壤污染民事责任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可借助“双阶理论”和“国家法人说”理论区分国有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利基础,当国有土地所有权人利用市场以“招拍挂”等方式获得土地收益时,则该行为可以运用民事法律规则予以调整;当国有土地所有权人在实施该行为过程中对土壤污染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可将其纳入土壤污染民事责任主体,要求其承担生态修复等相应的民事责任.

土壤污染、国有土地所有权人、民法绿色化、民事责任、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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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8(中国法律)

2019-05-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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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1672-9161

41-1367/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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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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