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672-9161.2016.04.020

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客体

引用
在如今,住房商品化、建筑小区化、住宅高层化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讨论推到了极致。一栋建筑物同时拥有多个所有权人,其内部的所有权结构也呈现多元化,由此对房屋共有部分的确认以及使用收益等问题成为了业主之间矛盾争议的焦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并非按份共有,也非共同共有,而是一种特殊的新型共有。它依附于业主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区分所有权人须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集体决策、共同管理,表现出的法律属性既具有“物法性”要素,又具有“人法性”要素。

区分所有权、共有权客体、绿地、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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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2016-08-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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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1672-9161

41-1367/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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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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