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6848.2018.01.010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理论基础与法律地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中国救济生态环境损害的重要制度创新,其理论基础源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双阶构造说.基于双阶理论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双阶构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具有“协商行政+民事协议”的双阶构造,也是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双阶构造的多阶延伸.虽然赔偿磋商是政府实现救济生态环境损害之行政目的的行政行为形式选择之一,但是基于行政正确理论,赔偿磋商应作为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环境法、双阶理论
贵州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基地项目CXJD[2015]007;2016年贵州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项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问题研究”2016GD019;2015年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机制构建问题研究”GZQN15004
2018-04-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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