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县域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应用与探索—以丽水市级饮用水源地为例
为贯彻落实《丽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条关于建立健全"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的要求,同时也为了进一步加强市级饮用水水源保护,丽水市在总结省内外各地研究实践结果的基础上,制定并施行了《丽水市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补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现了从制度上构建系统的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本文通过《管理办法》的制定思路与成效对该机制的优缺点展开了分析,并为下一步的完善提出了意见与建议.
跨县域、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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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79.23;TD942+.1;TV213.4
2022-05-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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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0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