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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1670.2012.06.004

明初三司会审制度考辨

引用
洪武十七年,朱元璋为了强化专制皇权,减少冤狱案件数量,下诏三法司共同处理重大案件,创立了三司会审制度。三司会审是指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共同审理,最终裁判权交由皇帝的一项审判制度。这项制度是朱元璋强化皇权众多措施之一,是君主独裁高度发达的产物,是明代皇帝专制的司法工具。在这项制度具体实施中,三法司严格贯彻皇帝意愿,会审结果由皇帝终裁,会审过程流于表面形式。明代初期,三司会审成为明代皇帝独裁专制的司法工具。明代中后期,因皇帝无能,司法大权被宦官和锦衣卫窃取,三司会审被厂卫控制。在明代,君权作为统治系统的最高权威,三司会审难以公正独立,在处理重大案件时经常被君主利用,三司会审制成为明代皇帝独裁专制的工具。在当代司法实践中,必须坚持审判的公正性与独立性。

朱元璋、三司会审、强化皇权、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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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257.25(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1840~1949年))

2013-04-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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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学院学报

1673-1670

41-1377/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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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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