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5647.2016.05.022
早期追续权立法评价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新增了追续权条款.为了完善我国追续权立法设计,有必要回溯早期追续权立法.早期的追续权立法主要采用单行法的形式对追续权进行规定,不同国家在追续权具体制度设计上存在较大差异,在立法设计上并未充分考虑制度的可操作性,但早期追续权制度确定了追续权的基本架构.早期追续权立法对于我国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作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我国应遵守公约的规定,在外国作者适用追续权上采用互惠原则.我国在追续权立法设计上应充分考虑制度的可操作性,采用转售总额为追续金计量基础,并将私人交易排除出追续权的适用范围,在追续权的运行上采用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以保障追续权的运行效率.
追续权、著作权、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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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1(中国法律)
法国埃菲尔政府奖学金项目N°870735J;华东政法大学优秀学位论文培育项目“追续权制度的创设研究”HDZF2016-1-002
2017-0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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