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5647.2016.01.025
论我国公司法上的最低资本制与债权人保护
2013年修改《公司法》,废除最低资本制是我国公司法发展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长期以来,被认为具有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以及维护交易安全等功能的最低资本制已适应不了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要求,这种制度逐渐悖离其初衷,并没有很好地发挥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作用.我国学者分析利弊,并意识到资产信用远比资本信用重要,债权人应把目光从资本转向别处.跨越最低注册资本这道藩篱之后,需要对公司债权人保护另辟蹊径.
公司法、最低资本制、债权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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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1.91(中国法律)
2016-07-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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