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5480.2018.07.003
农药管理新政策问答(七)
1 境外企业能否将在中国取得农药登记的资料转让给境内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农药登记资料的转让人是新农药研制者或农药生产企业,不包括境外企业.但境外企业可以将其获得农药登记产品的登记资料授权给农药登记证申请人.2农药登记资料的授权与转让有什么区别?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以及《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农药登记资料授权与农药登记资料转让的性质不同.农药登记资料授权不具有排他性,即当事人可以将农药登记资料授权给多人,当事人的农药登记证并不注销.农药登记资料转让是排他性的,即只能转让给一个受让人,转让实现后,转让人的农药登记证予以注销,受让人利用原有的农药登记试验资料等申请农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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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482(农药防治(化学防治))
2018-10-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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