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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

引用
@@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履行<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保护人畜健康和环境安全,加强对进出口农药(含原药和制剂)的管理,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进出口农药应向农业部申请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海关凭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办理通关手续.未取得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的农药,一律不得进出口.本公告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的通知>(农农发”1999”9号)中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和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列入事先知情同意程序(PIC)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废止.

农业部、海关总署、进出口、农药、人民共和国、证明、登记、事先知情同意、管理条例、名录、危险化学品、人畜健康、环境安全、国际贸易、附件、程序、鹿特丹、制剂、原药、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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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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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科学与管理

1002-5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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