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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的支农“异化”与制度选择

引用
小额贷款公司制度为小额贷款公司预设了支农的普惠金融功能,但网点分布偏离农村、资金支农率低的现状表明理想与现实存有较大差距,偏移支农目标的倾向较为明显.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国家放开民间资本金融管制的“拟制产品”,实际肩负了收编民间金融与实现普惠金融的双重目标,相关目标能否实现取决于制度内容与制度目标的匹配程度.然而初创阶段的小额贷款公司制度仅有规范民间金融之实质却无激励普惠金融之内核,尤其是过于强调支农义务设定而忽视发展权利安排,违背了金融制度应有的激励结构要求,成为小额贷款公司支农异化的现实根源.对此,将来在小额贷款公司制度设计上可选用以下两种方案:一是考虑到小额贷款公司本身缺乏支农意愿,通过剥离既有的强制性支农义务而将其改造成一个单纯规范民间金融的可选择方案;二是针对支农的激励不足问题,借助利益诱导型的行为激励促使小额贷款公司演变成商业性的普惠金融供给者.

小额贷款公司、支农异化、激励机制、民间金融、普惠金融

F832;F061.5;D922.291.9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3CFX080

2020-1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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