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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性质与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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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垦是推进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力量.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是介于国有农用地所有权与职工国有农用地承包租赁权的中间权利,其性质影响着职工国有农用地承包租赁权的定性.基于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确定的法政策,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宜定性为用益物权.民法典物权编既应推进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从划拨取得方式向出让、作价出资、授权经营等有偿取得方式转化,又应充实其处分权能、明确其期限限定和登记效力,还应完善其物权法定的具体方式.由此,为职工国有农用地承包租赁权的定性乃至农垦国有农用地双层使用权权利体系的系统构造奠定坚实基础.

农垦、国有农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用益物权、民法典物权编

C912;D923.2;F301.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4BFX084

2019-04-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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