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6389.2002.09.015
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几点思考
@@ (一)深化户籍制度和用工制度改革首先,全面取消中小城市的农村户口和非农村户口的界限,允许农民在户口所在地的县域内自由流动,只要农民在城市具有固定的住所、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即被纳入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之内,为其建立社会养老保险账户,并可随其工作区域的变化而转移.同时应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并进一步推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加强劳动监察,特别是对使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行业和单位进行重点关注,保证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必须与之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保证农民工享受劳动合同所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
农民工、劳动合同制、用人单位、用工制度改革、养老保险、社会保险、户口、自由流动、中小城市、收入来源、农村、劳动监察、户籍制度、工作区域、工作岗位、覆盖范围、单位使用、保险待遇、转移、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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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4(保险)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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