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690X.2017.03.026
积极履行监督职责推进从严管党治行
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突出监督主体的责任,强调"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作为省分行党委委员,笔者理解"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就是要履行好"一岗双责",即既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责.要把责任记在心上、扛在肩上,敢抓敢管、勇于监督,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促进监督工作日常化、经常化,推动党内监督责任特别是党委的主体责任有效落实.
监督职责、主体责任、党内监督、党委委员、职责范围、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一岗双责、业务工作、六中全会、监督主体、监督条例、监督工作、岗位、党组、正偏差、责任制、日常化、经常化、共产党
TV5;X9
2017-06-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6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