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3-1650.2018.02.004

"三权"分置下农地权利主体界定之困境分析

引用
农村土地权属经过长时间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三权"分置模式,对农村土地权利的界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在农村土地权利研究过程中,要加强对土地类型划分工作的重视,并且对土地流转的内涵进行明确,保证可以对不同层次的权利主体形成明确的认识,为基本土地问题的解决创造条件,争取创造更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对"三权"的权利主体进行明确的限定,就导致在实际开展农村土地权利主体界定过程中遇到了一定的问题,影响农村土地权利主体界定工作的实际效果.因此本文对三权分置下农村权利主体界定的发展困境进行研究,希望可以为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工作提供良好的支持.

2018-07-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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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致富之友

1003-1650

23-1009/F

2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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