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1650.2017.14.026
旌德县在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制改革中切实捍卫妇女权益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全国人大于1992年4月3日经七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该法又在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修改,其中修改后的第二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特别增加了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妇女权益保障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人民共和国、土地征收、收益分配、社会主义、权利、全国人大、男子、男女平等、会议、合法权益、宅基地、现代化、补偿费
F32;F30
2017-08-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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