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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标签存在的问题

引用
@@ 一、关于品种名称的标注 <种子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出口审批文号等事项",第四十六条规定"下列种子为假种子:种子类别、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市场上商品种子的标签标注品种名称较为混乱,有3种情况:(1)在审定名称基础上多字或少字,如将"邯郸284"标为"邯284"、将"冀668"标为"冀668(优系)";(2)存在错字现象,如将"鲁员单X号"标为"鲁元单X号";(3)以大字体在显著位置标注一个自己命名的名称,而在隐蔽的地方标注该品种的审定名称.针对以上3种情况,是判定为标签标注不规范,还是认定其为另一品种,以假种子或未审定品种查处,随意性较大.建议对品种名称的标注再作进一步规范.

种子标签、品种名称、标签标注、种子类别、审定品种、经营许可证、种子生产、质量指标、规范、地方标注、产地、种子法、随意性、进出口、字体、证明、现象、位置、市场、商品

S33;S66

2010-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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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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