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2524.2020.04.005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中成员权的界定与实现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了《土地管理法》,对2015年中央1号文件所提出的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我国土地征收补偿范围、标准及审批权限等又作出了一些变革性规定.在集体组织成员的利益与集体组织的利益紧密联系时,尤其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利确定后,必定会出现一个必须厘清的问题,即集体组织的成员资格和成员权利认定,以及在认定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多大程度上享有何种成员权?按照成员权理论分析, “成员资格”可帮助个体取得应有的权利、集体利益.成员资格制度可展现出社会团体对其成员法律属性的特定要求.但是未有效鉴别农民集体及其成员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各自独立的主体地位,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制定具有自治属性已是共识,对基于财产权与成员权的不同请求权基础未合理区分,导致土地征收补偿分配纠纷不断.因此,明确司法机关对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审查权限,合理限制各类规范性文件对征收补偿款分配权限;对集体成员身份的实质要素进行界定,区分出不同主体基于不同请求权基础之诉由,才能给予不同的司法回应.
土地征收补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
2020-12-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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