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2524.2015.03.013
和谐社会与政府生态职能初探
应当指出,不同时代政府的职能和责任是不尽相同的。2l世纪不仅是知识经济的时代,而且是生态文明的时代。从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到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地球宪章》和《2l世纪议程》;从1994年《中国2l世纪议程》到现阶段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国际社会和我国政府对生态建设和保护环境、节约资源问题有了里程碑意义的认识,并且生态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势和人类的理性反思,使得人类社会从工业文明时代向生态文明时代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各国政府、各类社会组织和公众从不同角度审视着或运用不同手段保护着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回顾历史,政府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扮演了不同的角色,诸如“政治人”、“守夜人”、“道德人”、“经济人”、“管理者”等等。苏州大学有学者认为,我们所处的时代是“政府时代”,这主要是因为现代政府在当今社会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当今世界,各国都把法治政府、有限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高效政府列为现代政府的目标定位。就责任政府而言,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我国政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责任主要表现为五种具体形式:政治责任、法律责任、行政责任、道德责任和生态责任。其中政府生态责任是一种新世纪、新阶段的新责任。如何科学有效地承担政府生态职能,充分发挥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能动作用,这是我国可持续发展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同时也是政府职能在新时代的重要体现。
政府生态职能、社会与政府、和谐社会
D63;C912;D9
2015-08-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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