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视域下内蒙古农村牧区社会保障制度研究
1.社会保障理论概述<br> 1.1社会保障的定义<br> “社会保障”源于英文“Social Security”一词,又译为社会安全,最早出自美国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案》(Social Security Act)中,1938年又出现在新西兰的一项法案中,1941年罗斯福、丘吉尔在《大西洋宪章》宣言中再次使用了这一概念。随后这一概念为西方国家所接受,并被国际劳工组织所采纳。国际劳工组织于1944年第26届国际劳工大会发表的《费城宣言》正式使用社会保障概念。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对社会保障的定义是:社会通过一系列公共措施向其成员提供用以抵御因疾病、生育、工伤、失业、伤残、年老和死亡而丧失收入或收入锐减引起的经济和社会灾难的保护,提供的医疗保险以及有子女家庭的补贴;美国1999年出版的《社会工作词典》对“社会保障”的定义为:“一个社会对那些遇到了已经由法律做出定义的困难的公民,如年老、生病、年幼或失业的人提供的收入补助;德国是最早由国家举办为公民提供社会保障的国家,社会保障遵循的是特殊性原则,强调个人本身必须有动机保护自己防备生活的风险,换言之,社会保障的作用是在社会需要的情况下支持个人,而个人本身必须有动机保护自己防备生活的风险;在英国,社会保障是一种以国家为主体的公共福利计划,如《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认为,“社会保障是一种公共福利计划,旨在保护个人及家庭免除因失业、年老、疾病或死亡而在收入上所受的损失,并通过公益的服务(如免费医疗、生活补助)以提高其福利;我国是在1986年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第七个五年计划中首次使用“社会保障”一词,《中国劳动人事百科全书》指出:“社会保障是由一整套完整的保险和福利项目构成的并由中央政府管理的体系,……旨在向全体公民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使其免遭或摆脱人生的一切灾害。”尽管目前世界各国对社会保障的定义还有许多争论,但在一些基本特征上的认识还是比较一致的。如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并且由国家在全社会范围内统一实行、为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提供安全保障、其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单位和个人三方、是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的一种形式等。由此可见,社会保障的定义可以表述为:是由国家经过立法,通过动员社会资金,用再分配国民收入的办法,对陷入困境的社会成员提供帮助和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福利水平,而建立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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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2;F81
2014-0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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