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853/j.issn.1009-4458.2023.01.014
数字时代侵害个人信息的归责原则适用——以类型化为视角
数字时代,个人信息应用范围愈加广泛,同时,个人信息侵权现象较为普遍.侵害信息呈现主体多样性、侵害方式专业性、隐蔽性等特点.通常,不同主体处理个人信息过程中可能会损害信息主体的人格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个人信息侵权视阈中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一概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难谓合理.根据我国《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规,并结合不同类型信息处理主体、侵害不同敏感度个人信息境况,应精细个人信息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明确不同侵权主体和侵害不同类型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有利于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合理利用间的关系.
数字时代、个人信息保护、侵害个人信息、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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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河南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河南警察学院院级课题资助项目
2023-06-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88-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