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4458.2011.01.012
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责任研究——兼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
侵害人不明的高楼坠物致人伤害案件,自重庆"烟灰缸案"、济南"菜板案"以来,一直争议不断,<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明确规定定纷止争,使得类似案件有了法律依据.本文对该规定的理论根据进行了探讨,提出高楼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责任,不能让一个无辜的群体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最后阐述了<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缺憾.
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责任、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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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2011-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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