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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与企业创新——来自《反垄断法》实施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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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我国2008年正式实施的《反垄断法》作为政策冲击,运用双重差分方法,研究《反垄断法》的实施对企业创新活动的影响.结果 发现,相对于竞争性企业,垄断性企业的专利产出在《反垄断法》实施后显著降低,这表明《反垄断法》确实会抑制垄断性企业的创新活动.进一步研究发现,《反垄断法》的创新抑制效应在国有企业中更为显著,这意味着政府在执法过程中并不存在针对民营企业的选择性执法.因此,本文结果为“政府干预中性”这一观点提供了证据.同时,本文不仅为澄清关于《反垄断法》的争议提供了相关的实证证据,而且也丰富了市场结构和企业创新关系的相关文献.

反垄断法、企业创新、所有权性质

24

F275;F832.33;F124.6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2021-04-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159-168,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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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3448

12-128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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