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3448.2013.01.001
监督模式改革与治理的有效性
在公司治理有效性建设的新阶段,治理监督的有效性是其关键环节.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监督架 构的设置是最多的,但实践效果不佳.由此,如何在多年结构和机制建设的基础上,重塑治理的监督模式,探索解决实践中独立董事和监事会间职能不协调甚至相互抵消可能潜伏的治理风险,就成为提升公司治理有 效性的关键问题.
从国际上看,治理的监督模式设计主要有单层制下的独立董事制度和双层制下的监事会,其区别是监督职能主要是放在董事会内部(外部董事、独立董事)还是外部(监事会),核心运作机制依靠正式规则还是非正式关系.而在中国企业改革初期,由于经济转型背景下经济型治理体系的缺失,为了防范企业改革陷入"一放就乱"的局面,在公司治理改革中特别注重监督机制(如改革中先派监事会)的建设,并借鉴其它国家在监督机制建设方面的经验做法.具体而言,就是在公司治理改革的进程中,既借鉴了德国和日本的监事会制度,也引进了英美的独立董事制度.这种双重监督模式设计的目的,是进一步强化公司的监督体系,以确保我国公司治理改革的顺利推进和决策科学化目标的实现.
改革与治理、监督模式、模式改革、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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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9;G322;G642.0
2013-05-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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