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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3448.2000.03.010

上市公司初始股权结构分析

引用
上市公司发起人对初始股权结构的设计是筹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第一次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次“契约安排”。在价格管制与额度发行背景下,发起人必须在发股收入最大化与持股比例最大化之间有所取舍,不能两者兼得。本文建立了指导发起人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目标下壬响设计初始股权结构的模型,并以此模型计算结果为最优初始股权结构。对上市公司初始股权结构设计现状进行的实证研究,发现实际发起人持股比例远高于最优持股比例,并对“65%现象”进行了新的解释。

初始股权结构、发股收入、持股比例

3

F83(金融、银行)

2004-08-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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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管理评论

1008-3448

12-1288/F

3

2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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