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1909.2009.05.005
我国国家队运动员无形资产开发权问题研究
通过对中、美国家体育主管部门、欧洲体育协会等在运动员无形资产开发权上的权限比较.发现:我国的国家队队员没有对自己"球员特征"的使用权;而美国在使用"球员特征"时受到了诸多限制,美国国家队员拥有自己无形资产的主动权和话语权;欧洲国家的体育组织、协会在运动员加入各组织后仍给予运动员一定的行使个人形象权的自由.中国和西方的体育是截然不同的体制,举国体制下我国运动员的无形资产价值中有国家培养的成分,国家有权使用,但由于无形资产有受主体控制的特性,运动员的气质、内涵、形象在无形资产的开发中起了很重要的作用,所以无形资产也有运动员的投入,国家禁止运动员以任何形式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自己"球员特征"的这种行为,是一种以行政手段剥夺了民事权力的侵权行为.
国家队运动员、无形资产开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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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80-05(体育理论)
2010-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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