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9853.2020.01.003
再论“见2V”句中“见2”的功能及词性
关于古代汉语中表主动意义的“见2”的词性及语法功能(如李密《陈情表》:“生孩六月,慈父见背.”本文称之为“见2”①)历来众说纷纭.概而言之,约有“偏指代词”“具有指示兼称代作用的关系词”“具有动作指向范围的副词”“泛义动词”等不同说法,而其中以吕叔湘提出的“偏指代词”(“‘见’字表示第一身代词作宾语之省略”)说影响最大.本人通过历代文献中大量“见2V”句”的调查分析,发现“见2V”句中不仅可以省略第一身代词宾语,也可以省略第二、第三身代词的宾语,甚至还有动词前用“见2”,动词后宾语仍然出现的情况.因此吕叔湘先生“见2”为“偏指代词”(“‘见’字表示第一身代词作宾语之省略”)的说法不能成立.彭小琴、俞理明认为:“‘见2’是具有动作指向范围的副词,表示动作行为指向某个受事对象”因此,将此定为“范围副词”.但孙良明指出:“见2Vt”结构中的“见2”,“语法上是带谓宾语的动词”,因此否定了“见2”词性的副词说.而刘瑞明将“见2”称为“泛义动词”,亦显得宽泛而无所确指.通过历代训诂材料的梳理,以及中土文献及汉译佛典中的大量用例的比较,本人认为:“见”与“加”语音上相近;古人训诂中亦多见以“加”释“见”;在中土文献及佛教文献中,在同样的语境、表达同样意思时,“见2V”与“加V”句可以同现;两种句式在类似的语境中可形成异文;特别是汉译佛典中“为……所见V”“所见V”句式,亦可与“为……所加V”“所加V”句式对应.因此,本人认为:“见2V”句中的“见2”并非代词、副词,而是相当于“加”,其性质乃表示对某一事物施加某种动作的“形式动词”,真正表示动作的是后面的动词V.
见2V句、见、加、形式动词
H146(语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江苏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创新团队项目
2020-06-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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