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有偿退出宅基地的私法规范路径——以2015年以来宅基地有偿退出改革试点为对象
农户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获得市场化对价而有偿退出宅基地,但目前试点地区存在适用情形不一致以及混同于无偿退出和宅基地强制收回等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允许进城落户农民有偿退出宅基地"的私法调整规范存在缺失.在城乡建设用地统一要素市场的背景下,宅基地有偿退出的交易市场愈发完善,该制度具备了通过市场价格和市场机制调整农户退出宅基地取得的"对价"的规范基础.而民法典宅基地使用权、"三权分置"中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资格权、成员权、土地发展权的权利类型能够最大程度区分不同的权利客体"对价",由此成为统一构造宅基地有偿退出私法规范的基本路径.在制度层面,因有偿退出是一种典型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以此为主线,法律行为制度可以统合不同权利类型的有偿退出,并通过团体法的约束和限制最终构建不以户口作为判断农户有偿退出宅基地的私法规范.
宅基地有偿退出、私法构造、宅基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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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3(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一般资助项目
2023-08-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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