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服务与监管制度的建构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服务与监管制度的确立应当以坚持集体所有制与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的市场化导向为依据.基于依托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为未来我国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主要交易形式的预测分析,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服务与监管制度应当采取主体性立法模式,即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服务与监管制度的内容体现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的服务与监管功能,规定于未来制定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法》之中.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应当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立法应当就服务机构的类型、业务范围以及收费标准予以明确;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监督主体亦为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立法应当对主体准入监管、交易对象监管、交易服务监管以及特殊情形下监管权力的行使四方面内容予以明确.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服务、交易监管、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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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4(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ZDA046
2022-1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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