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置换补偿的现实图景与制度回应 ——基于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分析
根据宅基地置换是否触及土地所有权的变动,可以将其区分为征收置换和协议置换两种形态.为了弥补宅基地置换国家立法的不足,各地地方规范性文件就置换补偿对象、补偿标准和补偿协议的签约主体等事项作出了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征收置换补偿涵盖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权人以及房屋所有权人之间三类法律关系.《土地管理法》赋予集体经济组织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而行使土地回收权,这是宅基地协议置换的逻辑起点.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宅基地所有权行使主体应是征收置换补偿对象;作为宅基地置换补偿对象的农民应当以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为限.宅基地置换补偿标准应当以被置换的宅基地和房屋面积为基准,结合考虑农户成员数量予以核定.宅基地征收置换补偿协议的签约主体应当是地方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协议置换补偿协议的签约主体以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为限.
宅基地置换补偿、征收置换、协议置换、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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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3(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农村宅基地置换中的法律问题研究"14BFX083
2019-1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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