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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地权契约中"业"的表述与田骨田皮的"业权"属性

引用
明清时期田骨田皮分离是永佃关系或者说永佃制进一步发展的结果.就权利范畴与属性来说,田皮与使用权、经营权、永佃、永佃权存在交集,但实际并不相同.在土地"王有"观念支配下,田骨田皮分离无论是针对国家所有权作进一步分割,还是针对私人所有权作进一步分割,其终极所有权依然归属国家.受"王有"观念的影响,人们并不总是关注于土地的"所有""占有",而更多关注的是基于土地的"收益",是为了获得这一收益而力求享有的合法经营的权利——"业权",这在明清地权契约中有着更为明显的体现.业权固然是多重权利的组合,但却彰显着浓厚的传统文化观念,即强调对土地的经营与收益权利,而并非对土地的所有、占有权利,相对于现代所有权概念,"业权"更能够实现对田骨田皮权利范畴与属性的表达.

明清时期、地权契约、田骨、田皮、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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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207(通史)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明清田骨田皮分离制度研究"12YJCZH277;南京邮电大学引进人才科研启动基金项目"制度与形式:中国古代地权分离渊源研究"NYS212004

2017-09-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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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1-7465

32-160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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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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