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权力规范化中的治理动力问题--基于浙江 N县的分析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乡镇政府与村级权力出于相互需要形成“乡村利益共同体”,乡镇政府默许村干部获取某些灰色收入作为补偿或激励,以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但也引发大量基层矛盾冲突。鉴于大量矛盾源于村级权力缺乏规范,基层政府推行了村级权力规范化改革,有效遏制了村级权力滥用和贪污腐败现象,提高了群众满意度,降低了信访量。但改革急剧压缩了村干部谋取灰色收入的空间,在正当利益吸引力不足情况下,村干部工作积极性明显下降,趋向于消极作为,乡村治理也受到消极影响。为了激励村干部,应提高其合法经济收益和社会性收益,以增强村干部职位的吸引力。在村级权力得到规范化的同时,应减轻对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治理动力的损害。
乡村治理、村级权力、治理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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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35.1(国家理论)
2016-07-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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