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是平衡农民集体和集体成员之间利益的重要制度保障,但目前我国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消灭、收回的法律规定过于简略,并且收回行为既包括民事行为也包括行政行为,混淆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行为的性质.应从物权变动视角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的涵义,并从所有权保护角度拓展其内涵,使之符合集体土地的特性.在此基础上,从民事法律规范角度,按照土地所有权及用益物权的运行逻辑,通过对目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行为作类型化处理、明确收回的对象、规范土地所有权人撤销权的行使等措施重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制度.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变动、收回条件、收回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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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32(中国法律)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农村宅基地市场的培育与规制”2012M51189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农村建设用地法律制度创新研究”11BFX062
2016-06-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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