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7465.2011.01.016
南京国民政府乡村社会不动产典赎案件审理研究(1927-1937年)
为适应乡村社会典赎流行和经济发展之需要,南京国民政府不仅对不动产典权制度作出了设计,而且治下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了审判.这一设计虽体现出不切实际的预先设置,但也体现出为适应社会变迁而作出的某些调整和对社会贫困阶层的道德关怀.更为重要的是,在具体审判中,南京国民政府治下法院不仅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对乡村社会不动产典赎案件进行判决.而且灵活地作出了较为合理的安排.
不动产典赎案件、审理、乡村社会、南京国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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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263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07BZS031
2011-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1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