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7465.2007.04.014
我国政府律师的构造缺陷及克服
政府律师制度的引入是我国律师制度的一大创新,具有现实的合理性.但是其内在的矛盾和抵牾也是明显的.主要表现在法律规定的阙如、角色地位不明等方面.这些矛盾只有通过修改或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探索政府律师适当的组织形式和管理体制、调整政府律师的职能等才能化解或克服,政府律师也才能真正实现其设立的宗旨.
政府律师、构造缺陷、组织形式、职能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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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6.5(法学各部门)
2008-05-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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