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7287.2023.03.002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实施的规范路径——以行政裁量基准为中心
加强以"三线一单"为基础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在生态环境监督执法中的应用,是当前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的关键环节.目前地方立法普遍要求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确立为执法监管的"依据",但具体适用方式和路径亟待进一步明确,需要以行政裁量基准为切入点,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纳入行政裁量基准体系中,使其在法治轨道上得以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符合行政裁量权的"自我控制"要求、符合利益平衡及比例原则的要求,具备纳入裁量基准体系的正当性要件.按照类型化方法,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分为 4 类:职权性规定、命令性规定、禁止性规定、指标性规定,其中,命令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适宜作为相应行政处罚以及行政许可的裁量基准,职权性规定和指标性规定适宜作为相应行政规划的裁量基准,具有理论上的必要性,在实践中也具有可行性.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纳入行政裁量基准体系后,为防止相应裁量行为的恣意,需构建备案审查、日常监督、动态调整等监督机制,确保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的规范行使.
行政裁量、裁量基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三线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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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8(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2&ZD138
2023-06-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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