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7287.2023.02.005
论公众共用自然资源的使用:路径转换与权利建构
公众共用自然资源在人们相互交往过程中发挥着"舞台"的功能,是人们与大自然联系、接触的地域和空间.然而,我国现行法制强调对公众共用自然资源的行政管制而忽视了公众对共用自然资源合理使用的权利及其保障.为了舒缓人民群众对美好环境追求与共用自然资源行政管制之间的紧张关系,有必要以"公众共用自然资源使用权"为核心重构公众共用自然资源使用秩序.构建"公众共用自然资源使用权"是生态文明和法治建设的价值诉求,是充分保障公众共用自然资源利益的法制路径.这一权利的本质是不特定多数人非排他性使用公众共用自然资源的资格、自由、力量和利益,是一项独立、新型的权利,具有公共性质的人格面向性和宪法位阶性.从法律基础来看,公众共用自然资源使用权可以经由宪法化解释路径、民法典的"权利"话语表达以及环境法上"环境权"一体两翼体系化解释实现规范内涵的续造.
自然资源、公众共用自然资源、自然资源使用权、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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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8(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VSJ04
2023-05-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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