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7287.2022.05.001
垂改背景下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法制困境与法典回应
环保垂直管理改革更新了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的事权配置,县级生态环境部门作为上级主管机关的派出机构,不再具有独立的执法权限.现行环境立法尚未及时回应体制改革的进展,导致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立法定位之抵牾、监管主体上下级之间事权配置同质化、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法律地位不明等法制困境.在环境法典编纂尚未完成之前,可以采取委托执法的过渡方案为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执法提供法律依据,但这仅为权宜之计,编纂环境法典是回应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法制困境的法治路径:应当在《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一章之"公权力主体与监管体制"一节中专门规定"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条款,明确规定国家级、省级、地市级三级"法定的监管主体",明晰各层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法律地位与事权配置,并规定地方性法规等下位法可以授予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在一定范围内独立的执法权限.
环境法典、生态环境监管体制、垂直管理改革、县级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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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8(中国法律)
福建省社科基金特别委托省人大理论研究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
2022-1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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