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7287.2021.03.006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物权客体属性及实现路径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不明,相关规范中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角色也很模糊,所以,环境物权有成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的必要性.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是环境物权适合的客体,且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法律性质上是一种无体物并可以货币化.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内容上涵盖环境容量和自然资源,可以被特定化和量化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也是它的请求权基础.基于《民法典》中绿色原则、物之定义、物权之目的等规范的体系化解释是实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作为物权客体的进路,并以未来修订《环境保护法》加入相关环境物权的方式使之实现.
《民法典》、环境物权、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保护法、绿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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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8(中国法律)
武汉大学自主科研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
2021-06-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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