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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7287.2021.03.002

我国食药安全类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实践与理论反思

引用
食品药品安全属于典型的社会性管制领域,检察公益诉讼作为行政执法的补充手段,可弥补现有行政机制存在的不足,发挥社会共治作用.对2015年7月—2019年10月期间食药安全类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定量分析发现:办案数量逐年增加;诉前程序案件数量大幅增加,但与诉讼程序案件比例不对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比例最高,民事公益诉讼次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线索来源不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明显不足.从定性方面看,食药安全违法行为主体以"三小"为主,行政机关虽以客观归责原则追究责任,因行政执法力量不足常常存在执法空白.检察公益诉讼办案的空间多从行政执法空白处入手,以主观归责为原则,查处的违法后果包括扰乱市场秩序和危害食药安全两种类型,而行政机关违法表现为不履职或者不充分履职.未来应在区分食药安全监管行为与食药市场监管行为、加强食药安全类检察公益诉讼与刑事检察衔接的基础上,正确认识行政公益诉讼的局限性、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合作交流、灵活运用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和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两法衔接机制升级等方面,完善食药安全类行政公益诉讼机制.

食品药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社会性管制、食药安全监管、食药市场监管

20

D925.3;D926.3(中国法律)

四川省广安市检察官协会、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委托课题;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

2021-06-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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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1-7287

32-1653/C

20

202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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