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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7287.2018.04.005

耕地“占用”课税:从耕地占用税到资源税

引用
耕地资源具有社会财产和自然资源的双重属性,耕地政策应基于对耕地资源价值的全方位评估.耕地占用税作用于土地流转环节,无法真实反映耕地的综合价值,即便通过扩大征税范围、提高税率等税制微调,依然无法实现优化土地资源利用、保护农用耕地的政策功能.无论是基于域外经验还是国内税制结构改革需要,都有必要将耕地纳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在土地的保有环节征收耕地资源税,使得由耕地带来的税收表现出持续性,在“土地财政”背景下有效弱化地方政府的财政“开源”冲动,更为全面地呈现耕地的资源价值,提高耕地占用成本,促进耕地资源保护和有效利用.

耕地资源、耕地价值、耕地占用税、土地资源税、土地财政

17

D912.2;D922.6(法学各部门)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资源税立法目的与制度设计研究”16SFB3042;武汉大学自主科研项目人文社会科学“特定目的税法理与体系建构”2018QN010

2018-12-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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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1-7287

32-1653/C

17

2018,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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