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7287.2018.04.002
“耕地保护”的法际融合与制度互动——以税法与环境法的协同规制为中心
税法作为社会利益调节器可以将多元化的环境利益关系简化为征纳关系,通过甄选征税范围、设置差别税率、分配税收收入以及实行税收优惠等实现环境利益的公平分配,这是税法与环境法融合的基础.传统的量能课税原则因而需要受到环境责任原则的调整,但仍然约束着资源保护工具设计和适用的边界.此外,税法和环境法制度共同作用于耕地保护还需要识别资源特质、确认各自功能、明确制度分工,只承认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完成耕地“数量、质量、生态”的全面保护.在此基准上,应当确保耕地用途管制主导功能规范化运行,协调耕地占用税与其他土地税费以避免耕地占用税“挂一漏万”.具体税制设计应当嵌入生态要素、税收支出联动生态补偿,从而使原本各自孤立的制度形成“合力”以保护耕地资源.
耕地保护、土地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生态补偿、法际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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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2;D922.6(法学各部门)
中国法学会一般项目“耕地占用税立法整体化研究”CLS[2017] C13;武汉大学自主科研项目人文社会科学“特定目的税法理与体系建构”2018QN010
2018-12-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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