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境技术转移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刍议
环境技术大多是以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形式存在,为了实现专利权人的商业利益,跨国公司总是利用知识产权控制环境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因此,国际环境技术转移对知识产权具有高度的依赖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等环境公约对国际环境技术转移的规定具有模糊性,并且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存在矛盾.为了实现国际环境技术转移的目的,我国既需要坚持环境公约谈判中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也需要对国内法进行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国际环境技术转移、知识产权、国际环境公约、“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环境友好技术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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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6.5(国际法)
2014-03-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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