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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7287.2011.03.006

论铁路客运关系的公私法竞合属性——以曹大和案为例

引用
在我国,铁路运输部门既是一个民事主体,同时也是一个行政主体。铁路客运关系是一种公私法的竞合关系。自乘客进站之时起,乘客与铁路客运部门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竞合关系。由于现实生活中人们对铁路部门行政主体身份的认识模糊和我国现行铁路行政法规的缺位,导致铁路部门在行使行政管理权力时,缺乏公法和私法上的合法依据。据此,未来的《铁路法》改革需要在一种公私法结合的研究视野下展开。

铁路运输部门、铁路客运关系、行政主体、公私法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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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6(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32-3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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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1-7287

32-1653/C

10

20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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